新公司法的施行,为改制企业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做好法人治理创新提供了更切合实际的法律依据。
一、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修订。
改制企业大多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修订如下:
1、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修订。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强化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2、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降低了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限制条件;以专门的章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做出了归纳和扩充;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增加股东代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的诉讼规定;增加了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避免更大损失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3、提高了公司章程自治水平。在保留原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水平上,增加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会议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排他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达成对抗股东资格继承的协议;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等。这些新增内容,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加“人和”的特点。为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管理、技术、技能等要素参与管理和分配提供了法律保障。
4、充实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公司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充实了公司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建设和开展活动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5、增加了对公司的诚信监督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增加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6、强化了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增加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强制中介机构准确评价公司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制度,为企业选择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二、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探讨
改制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独立运行,内外部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改变,具备了完善公司章程、规范治理结构、改革管理制度、创新治理方法的条件。因此,要以学习贯彻新公司法为契机,做好法人治理创新,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长久稳固的制度基础。
1、优化股权管理,健全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改制分流中职工按照工龄长短取得补偿金转变为企业股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人人持有股权,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容易形成无人决策和人人都要决策的两个极端,导致决策效率低下。优化股权结构是改制企业遇到普遍问题,特别是股东数超过50个的企业,由于新公司没有放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数的限制,仍然还要遇到登记障碍的问题,采取委托代理人持股、成立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成立投资公司代理职工持股仍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其中,委托代理人持股仍然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措施。
新公司法施行后,为优化股权结构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首先,在决策方面,新公司法在坚持一股一权的基础上,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广泛协商,按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对等原则,优化出资数与决策权分配办法,从而可以有效解决股权分散形成的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新公司法允许在股权转让、继承等方面通过协商形成以调整公司股权结构为目的的排他性安排,为逐步优化股权结构提供条件,这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也是不能实现的。第三,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增资扩股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允许全体股东约定新增资本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新增股权,为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提供的法律保障。这在有些企业的“二次改制”中得到了实践。所谓“二次改制”是指完成改制分流的企业通过引入民间资金增资扩股,使民间资本达到相对或绝对控股地位,由民间投资者引入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和分配机制,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的设备、技术和人才,促进企业快速市场化。也有企业通过面向经营者增加风险股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
新公司法在扩大公司章程对股权管理自治水平的同时,强化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机制。因此,无论采取那种办法调整股权结构,都要坚持大多数(或全体)股东同意、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与利益对等、不侵害现有股东财产权和劳动权的原则,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持企业股权适当多元化,有效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时,要把优化股权结构的办法提升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文件,适时将这些文件补充到公司章程中,充实章程关于股权管理的内容,保持公司股权管理的长期一致性和稳定性,增强股权结构调整的预期性,防止短期行为。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谋求长远发展
完善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改制初期,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影响,企业法人治理团队、治理结构之间的分工、议事决策程序等并不完善,权利责任划分并不明确,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都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当前要充分利用学习贯彻公司法的有利时机,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调整充实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内容。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会集体决策,避免了以往存在的董事长权利过于集中的弊端,对优化当前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的董事会与经营管理人员高度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细化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提案权、质询权和建议权、调查权、诉讼权等,完善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办法和程序,要求改制企业尽快完善监事会组织制度和监督程序,确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权益,做到依法经营。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法律救助规定;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为公司探索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法人治理创新要结合这些修订内容,不断探索实践,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真正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保障改制企业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础。
3、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董事会质量和决策效率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组成方式、董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都由股东会决定,但由于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董事会一旦成立,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就具有非常大的权利和独立运行的地位,完全可以独立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活动。因此,董事会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状况,特别是在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度重合,董事会的整体质量就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提高董事会的质量和决策效率。
一般而言,对经营管者激励包括经济利益激励和权利与地位激励。其中经济利益包括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奖励、期股期权、职务消费、福利补贴;权利与地位激励就是让具有真才实学的人能干事、干成事,为经营者充分实现自我价值提供舞台。完善改制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要突出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是人力资本直接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设计激励机制。对董事会成员要强化股权激励,对高级管理人员要强化经营成果考核激励,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强化权利与地位激励,鼓励有事业心、扎实肯干的人走上企业关键管理岗位。同时,要结合实际,逐步改革职务消费和福利补贴,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包括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内部约束包括公司章程约束、任职合同约束、机构制度约束、个人偏好约束、激励制度本身约束;外部约束包括法律约束、职业道德约束、市场约束、社会团体约束、公众媒体约束。其中机构制度约束就是要完善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制度,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把经营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摩擦和矛盾转化为人与机构之间的矛盾,对违背行为准则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按照章程约定程序予以撤换,对构成违法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救助,防止经营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摩擦演化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导致企业职工思想分裂,企业组织名存实亡,影响企业发展。
4、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社会形象
新公司法要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要自觉要求中介机构对公司经营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价,企业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企业要依法公开相关经营信息,真正做到信息对称,维护各方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改制分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与减员增效相结合的改革措施,参加改制的干部职工为国有经济战略结构调整做出了巨大的奉献,改制分流不是原主体企业甩包袱,改制分流工作最终成功与否,不在于企业能否将辅业单位改制出去,关键在于改制后的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走稳走好。只有改制企业自立生存、持续发展了,改制分流才算真正达到目的。改制企业经营者肩负着带领职工面向市场求生存、谋发展的历史重任,要求经营者把深化内部改革,提高效益和市场生存能力当成第一要务。经营者要通过树立一心一意谋求企业发展、谋求职工经济利益好转的良好内部形象,带领企业不断开拓市场,深化改革,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根本好转和职工收入逐步提高,谋求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三、法人治理创新要把握的几点原则
1、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逐步调整利益分配结构
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是有中国特色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经验,也是改制企业法人治理创新中需要把握的首要原则。增量带动存量改革能够在不触动各方既得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对增量部分率先实行新机制,向着既定目标逐步调整利益格局。目前,改制企业遇到的股权分散、冗员多、平均分配、人工成本负担重等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实事,都是存量利益格局形成的矛盾,需要用发展的办法逐步解决。改制企业法人治理创新是一项长期事业,对改制初期的股权结构、权利结构、分配结构的调整不能简单化,更不能强行推进,要在创新中通过增量改革,不断调整各方利益格局,降低原有矛盾对企业发展的制约。
2、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体现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和”的特点
新公司法按契约自由原则,提高了公司和股东自治的水平,针对原公司法遵循的
“一股一票”、“按股分红”
、“谁投资、谁受益”等强制性原则,增加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等许多任意性条款。改制企业在充分利用这些条款进行法人治理创新的过程中,要坚持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内部摩擦的原则,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充分体现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和”的特点。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董事会整体素质和领导能力
董事会是领导企业内部体制创新、外部形象建设和各方利益格局调整的主导力量。董事会整体素质是决定改制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企业法人治理创新的过程也是董事会整体素质提升的过程,董事要加强学习,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格局,掌握企业管理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在董事提升个人素质的基础上,完善董事会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不断提高董事会对企业法人治理创新的领导能力,增强董事会对企业发展局势和趋势的控制能力。
4、完善制度和合同,充实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在公司法人治理创新中要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内容,做到法人治理有章可循。公司章程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概括和总结,企业改制初期各项规章制度有待深化完善,企业章程不可能对企业治理的全部内容做出归纳。在公司治理创新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首先对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合同进行完善,在执行规章制度、合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充实公司章程,提升公司章程自治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预期性。
5、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确保职工就业安全和生活保障
职工参加改制是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贡献,无论是调整股权结构、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章程等治理创新,都要坚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保护改制职工劳动权益,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事项,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充分酝酿,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职工意见,民主决策,确保职工就业安全和生活保障。